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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9〕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所有仪器设备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且为仪器设备实际领用人。当领用人为非在编在岗人员时,必须落实一名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其责任人,责任人需对仪器设备的采购、建账、报销、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流程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必须在所有采购合同、电子验收单和建账报销凭证上亲笔签字。
第五条 责任人应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建账、使用、维护、维修、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及处置权归属学校,个人根据学校授权可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并有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资产处置等,并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的管理规定,做到采购过程规范、验收严格,确保所购仪器设备质量合格,并满足合同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预算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须按照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结果执行。未经批复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实行自制计划论证、指标验收制度。自制前需进行设备自制计划可行性论证,自制方案必须符合各类技术及安全规范,自制完成后需进行自制设备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账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前,责任人必须落实物理空间、水电、通风等各类配套环境及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到货后能立即投入使用,同时应确保拟购置仪器设备满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资产建账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单件价值1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用设备;
(二)单件价值10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非专用设备;
(三)一次性购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分类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人(指电子验收单上的“验收人员”以及建账报销凭证上的“验收人”)应由学院在编在岗人员签字验收,因未按规定签字验收而产生的责任,将由责任人全权承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仪器设备产权不属于学校的;
(二)仪器设备未明确所属资产账户或领用人的;
(三)仪器设备所属资产账户处于封存或暂时停用状态的;
(四)仪器设备领用人属于非在职在岗,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领用新资产的;
(五)无法提供建账所需的采购、验收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 办理仪器设备的资产建账时,责任人应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资产预建账,待财务处报销手续完成后,完成正式资产建账。
第十八条 以接受捐赠、自制或委托加工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协议、受赠物品的价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自制计划论证表、自制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组件价值明细等;
(三)设备委托加工协议、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含放射源的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应主动向实验室处进行申报,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及《西安交通大学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完成资产建账后,责任人应及时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并妥善保管资产建账报销凭证。
第四章 管理、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负责人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配合学校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下设两个资产账户,每个账户已明确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应做好资产建账审核、报废审查、实物管理、检查盘点等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责任人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完好,高效使用,同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规范操作、完备使用记录、上报统计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仪器设备责任人发生调离、校内调动、退休等情况,责任人应及时、主动办理移交手续,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应根据要求定期开展自查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同时应配合实验室处组织开展的仪器设备资产盘点或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重大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责任人应及时向学院汇报,必要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仪器设备规划、申报、论证等原因造成严重浪费的,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低等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使用效益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放置校外使用的,学校将严格审批。物理空间不足等因素不能作为申请放置校外的原因。放置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仅限于开展与学校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每年末应向学校上报资产在校外使用情况和其对学校形成的产出,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无产出或产出较低的一律搬回校内。
第三十条 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未经学校许可,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确定最低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应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7〕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世界博彩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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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